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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農村村民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

頒布時間:1985-06-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市人大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農村情況,制定本暫行組織條例。

  第二條 各區(qū)、縣農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區(qū)設立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任務如下:

 ?。ㄒ唬┙逃迕褡杂X遵守和執(zhí)行憲法、法律、法規(guī)、政策,自覺遵守和執(zhí)行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人民政府的決定;

 ?。ǘ┫虼迕襁M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紀律教育,組織村民制定村規(guī)民約,建設社會主義文明村;

 ?。ㄈ┺k理本居住地區(qū)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

  (四)調解民間糾紛;

 ?。ㄎ澹﹨f(xié)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

 ?。﹨f(xié)助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做好本居住地區(qū)的民政、文教衛(wèi)生、計劃生育、住宅建設規(guī)劃以及生產建設等工作;

 ?。ㄆ撸┫蛉嗣裾蛩呐沙鰴C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一般按照自然村或鄰近的幾個自然村設立。

  村民委員會設置的變更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請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的名額,一般五至十一人。各村民委員會的具體名額由村民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中,婦女應有適當名額;有一定數(shù)量少數(shù)民族的村,少數(shù)民族也應有適當名額。

  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下設若干村民小組。組長由村民小組選舉產生。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文教衛(wèi)生、計劃生育、社會福利等工作委員會。人口較少的村,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文教衛(wèi)生、計劃生育、社會福利等項工作。

  各工作委員會主任由村民委員會委員分別兼任,其他成員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各村民小組組長參加的會議協(xié)商決定。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可以隨時補選。對違法亂紀或嚴重失職的,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shù)通過,可以罷免。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貫徹群眾路線,充分發(fā)揚民主,重大問題應當召開村民大會討論決定。

  村民應當執(zhí)行村民委員會有關公共利益的決議,遵守村規(guī)民約。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密切聯(lián)系群眾,辦事公道,作風正派,遵紀守法,不強迫命令,不以權謀私。

  第十二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須派代表參加當?shù)卮迕裎瘑T會召集的與它們有關的會議,并遵守村規(guī)民約。

  第十三條 區(qū)、縣所屬各部門不得直接向村民委員會布置工作,如需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工作,須經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統(tǒng)一安排。

  第十四條 本暫行組織條例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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