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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yè)管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

頒布時間:1987-03-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交通運輸總公司

  第一章:汽車維修管理費的征收

  第一條:汽車維修管理費是根據國家規(guī)定,向汽車維修經營者征收、用于汽車維修行業(yè)管理和服務的事業(yè)費。

  第二條:北京市交通運輸總公司受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委托,代行管理本市汽車維修行業(yè)的職權,負責實施《辦法》和《細則》。市交通運輸總公司指定北京市汽車維修管理處負責汽車維修管理費的征管工作,遠郊縣(區(qū))由縣(區(qū))汽車維修管理所或交通局(科)具體負責征收,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征收汽車維修管理費。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營汽車修理、維護和專項修理的國營、集體企業(yè)(包括第三產業(yè)和勞服企業(yè))、個體戶、中央單位、外省市、外省市與京聯(lián)營、部隊、院校所屬單位及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的汽車維修企業(yè)(以下簡稱汽車維修經營者)均須交納汽車維修管理費。

  第四條:汽車維修管理費的征收標準,一律按汽車維修經營者營業(yè)額的千分之五計征。

  第五條:地處城區(qū)和近郊區(qū)的汽車維修經營者,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直接征收或由其指定的汽車維修管理所代征;地處遠郊縣(區(qū))的汽車維修經營者,由遠郊縣(區(qū))汽車維修管理所或交通局(科)征收。

  第六條:汽車維修管理費按月計征,所有汽車維修經營者,應在月初十日內將上月應交汽車維修管理費款向指定征收單位一次交清,同時抄報《北京市汽車維修管理費交款匯總單》并持《統(tǒng)一結算憑征》第四聯(lián)核備。

  第七條:征收汽車維修管理費,一律使用北京市汽車維修管理處統(tǒng)一印制的《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yè)管理費收據》。格式見附件二。

  第八條:凡延期交納汽車維修管理費,按延交金額每天加征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凡弄虛作假、隱瞞不交或少交漏交汽車維修管理費者經查實后,除補交外,視情節(jié)輕重,加征1—2倍罰款。

  第九條:汽車維修管理費的具體征收手續(xù),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根據本規(guī)定,另行規(guī)定。見附件一。

  第二章:汽車維修管理費的使用

  第十條:汽車維修管理費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用于行業(y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管理費的使用范圍包括:

  1.職工工資及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

  2.業(yè)務開支和管理費用(包括辦公費,業(yè)務費、教育費、修繕費及其他行政經費支出)。

  3.固定資產購置(包括工作用車、通訊、宣傳、記錄、計算、檢測等設備)和基本建設投資(包括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及行業(yè)的服務設施等建設投資)。

  4.離休、退休人員費用;聘用專業(yè)人員的費用。

  5.獎勵基金及工會經費。

  6.組織科技和智力開發(fā)、人才培訓、調查研究、信息交流等活動的經費支出。

  7.按規(guī)定比例上交的汽車維修管理費。

  第十二條:汽車維修行業(yè)管理機構的經費支出,參照事業(yè)單位的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基本建設支出按基建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汽車維修管理費年終結余,除核留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所屬的周轉金及批準項目的跨年度自籌資金外,其余集中上交同級財政。

  第三章 汽車維修管理費的管理

  第十四條:汽車維修管理費按征管分工,實行兩級管理。城區(qū)、近郊區(qū)的汽車維修經營者所交納的管理費一律由市汽車維修管理處管理;遠郊縣(區(qū))的汽車維修經營者所交納的管理費,由當地汽車維修管理所或交通局(科)管理。

  第十五條: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征收的管理費按總額的百分之十上繳市交通運輸總公司,由總公司安排有關汽車維修行業(yè)管理的其他支出。遠郊縣(區(qū))征收的管理費,百分之二十上繳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其中百分之十解交市交通運輸總公司集中,百分之八十留作本縣(區(qū))汽車維修行業(yè)管理用。

  第十六條:汽車維修管理費收支實行予決算管理制度,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

  1.市汽車維修管理處為予算單位,要按規(guī)定編制汽車維修管理費年度收支予算,編報年度、月度收支決算。按規(guī)定日期上報市交通運輸總公司審批,并報市財政局一份備查。

  2.遠郊縣(區(qū))汽車維修管理所或交通局(科)汽車維修管維修管理部門為予算單位,編報汽車維修管理費年度收支予算、按年度、月度編報收支決算,并按規(guī)定日期上報縣(區(qū))交通局(科)審批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市汽車維修管理處核備。市汽車維修管理處負責匯總各遠郊縣(區(qū))汽車維修管理費收支報表,報市交通運輸總公司核備,并抄報市財政局一份。

  第十七條:汽車維修管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均在工商銀行開戶,接受銀行監(jiān)督。

  1.市汽車維修管理處直接征收的汽車維修管理費,應全部存入汽車維修管理費帳戶,按規(guī)定應上繳給市交通運輸總公司的部分由汽車維修管理處按季解交。

  2.市汽車維修管理處的經費支出,交通運輸總公司根據管理處年度予算,分季審批用款計劃,由汽車維修管理處掌握。總公司批準的汽車維修管理處季度用款計劃,抄送銀行監(jiān)督執(zhí)行,追加用款需經總公司批準同意。

  3.遠郊縣(區(qū))汽車維修管理機構的收支管理,可參照上述原則執(zhí)行。

  第十八條:各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的罰沒款收入按規(guī)定全部上繳財政。

  第十九條:各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市交通運輸總公司和汽車維修管理處有權對遠郊縣(區(qū))所屬汽車維修管理機構進行財務檢查和票證檢查,對違犯財經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者有權責令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條:市汽車維修管理處根據本規(guī)定所列收支管理原則制定有關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加強各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的財務會計工作。

  第四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解釋權屬北京市交通運輸總公司。貫徹執(zhí)行中出現的問題,由市交通運輸總公司統(tǒng)一修訂補充。在未修訂補充前,應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198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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