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fā)49號
頒布時間:1986-05-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市政府 市公安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美化市容,方便群眾,實現(xiàn)首都門牌、樓牌標準化,依據(jù)國家《地名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門牌、樓牌的設置,必須以市、區(qū)、縣地名主管部門頒布的標準地名為依據(jù),體現(xiàn)規(guī)劃,編排合理,整齊美觀,方便群眾。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門牌、樓牌的規(guī)格、式樣和顏色
第四條 門牌、樓牌均采用仿宋體字。
?。ㄒ唬╅T牌為長方形紅底白字白邊鋁質牌。其規(guī)格如下∶
正門門牌分大小兩種,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點四厘米乘八點四厘米;旁門、后門門牌十點五厘米乘五點五厘米;臨時門牌十二點四厘米乘八點四厘米。
?。ǘ桥茷殚L方形藍底白字(號碼部分為白底紅號)白邊鋁質牌,分大小兩種,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ㄈ┐笮透呒壗ㄖ锏拈T牌,可采用長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黃銅牌或其它與建筑物相稱的門牌。
第三章 門牌、樓牌的編號
第五條 正門門牌、樓牌按街巷統(tǒng)一編號,不得重號。街巷兩側均有房屋、有門戶的,一側編單號,一側編雙號;僅一側有房屋、有門戶的,只編單號或只編雙號。
第六條 編排順序∶東西街巷,由東向西,北側編單號,南側編雙號;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側編單號,東側編雙號;東北、西南街巷,由東北向西南,西北、東南街巷,由西北向東南,偏北側編單號,偏南側編雙號;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側編單號,左側編雙號。住宅小區(qū)的樓房,從東北方向起按S字形順序編號。地形復雜的,可本著銜接好找的原則編號。
第七條 規(guī)劃新建區(qū)內新建房屋,參照規(guī)劃方案編號,在空地或待拆遷的舊房地段,酌留空號,待建成新房后補編。規(guī)劃新建區(qū)以外的街巷或規(guī)劃新建區(qū)范圍內舊房翻建、擴建或改建的,沿用原號。
第八條 現(xiàn)有樓房或院落之間新建房屋、增開新門的,按其前號的增號(甲×乙×丙×……)編排。
第九條 門牌編號原則
?。ㄒ唬侨簢ㄔ簤Σ⒃O有大門的,以院墻的大門為單位編門牌號,院內樓房由樓房管理單位自行編號。
?。ǘo院落的排房,以排為單位編門牌號。
(三)街巷兩側不宜安裝樓牌的低層小樓房,以門為單位編門牌號。
?。ㄋ模┮粋€院落(房屋)編設一個正門門牌,一院(房屋)多門的,視其具體情況確定一個正門,其余的編旁門或后門門牌。旁門、后門門牌的街巷名稱、號碼,應與正門門牌相一致。
?。ㄎ澹┑叵路揽赵O施(不含樓房地下室)用于生產經營并已形成出入門的,編正門門牌。
(六)大街兩側新建、改建的臨時性鋪面房,編臨時門牌。
第十條 樓牌編號原則
?。ㄒ唬┮粭潣蔷幰粋€樓號。
?。ǘ┳≌瑯菢情T由東向西或由北向南順序編門號。樓與樓之間不得連續(xù)編排門號。門內各套房間分層編戶號。戶號采用三位數(shù)(一層為101、102……二層為201、202……,以此類推)。門號、戶號標志,由建設、施工或使用單位自行編制。
第四章 門牌、樓牌的安裝位置
第十一條 門牌、樓牌的安裝位置
?。ㄒ唬┬¢T牌安裝在門框的左上角。門框上不便安裝的,可安裝在門左側墻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ǘ┐箝T牌和大型高級建筑物的門牌,安裝在門左側墻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ㄈ桥瓢惭b在樓房臨街面右上方的窗與墻角之間。樓牌的高度,視樓的高度而定,一條街或一個居住小區(qū)的樓牌,應盡量安裝在同一水平線上。
第五章 門牌、樓牌的管理
第十二條 城區(qū)、近郊區(qū)門牌、樓牌的編號、制做、安裝、維修和管理,統(tǒng)由市公安局負責。其經費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市公安局。遠郊區(qū)、縣的門牌、樓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辦法》分工,由遠郊區(qū)、縣政府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三條 設置或變更門牌、樓牌,由房屋產權、管理權單位或個人向當?shù)毓才沙鏊暾垺3山殖善陆?、改建居住區(qū)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動工前向市公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供編制門牌、樓牌用的建筑總平面圖。
第十四條 市、區(qū)、縣地名主管機關頒布新地名和批準地名變更,應在頒布或批準的十五日內通知市公安局。
第十五條 地名、編號有變動的新門牌、樓牌安裝后,舊門牌、樓牌可過渡使用三個月。公安機關應加強對門牌、樓牌的巡視和管理,保持門牌、樓牌的準確、清楚、完整。
第十六條 門牌、樓牌是國家設置的公共設施。保護門牌、樓牌人人有責,除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移動。損壞門牌、樓牌的,要負責賠償;私自設置、變更或亂移、亂動門牌、樓牌的,毀壞、盜竊門牌、樓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的門牌、樓牌的規(guī)格、式樣、顏色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應予更換。但只是編排、安裝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地名未變、順序號不亂的,可逐漸更換。
第十八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8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