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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學金制度》的通知

京教財[2005]77號

頒布時間:2005-08-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

各區(qū)縣教委、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的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發(fā)展和改革的決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實中小學助學金制度” 的規(guī)定,為完善國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政策和制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負擔,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修訂了《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學金制度》?,F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區(qū)縣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后一并執(zhí)行。

  附件:1、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學金制度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學金制度
(2005年8月12日)

  黨和國家歷來重視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建國以來一直實施人民助學金制度,并隨著國家經濟發(fā)展與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斷修訂完善人民助學金制度,逐步形成了現行的一系列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的體制和政策。普通高中人民助學金原系城市中學人民助學金,享受范圍重點為國家舉辦城市中學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中學生。隨著情況變化,需作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的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發(fā)展和改革的決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實中小學助學金制度”的規(guī)定,為完善國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政策和制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負擔,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共同修訂了《北京市普通高中人民助學金制度》。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享受人民助學金范圍及條件

  實施普通高中人民助學金制度依據學生實際學習費用、家庭經濟狀況、家庭享受社會救濟情況、所居住地區(qū)生活水平確定人民助學金標準并劃分等級。

  市級確定人民助學金的等級、基本標準、政策界限、申請審批程序和辦理手續(xù)等規(guī)定;區(qū)縣級依據本區(qū)縣實際情況,確認經濟困難家庭的標準。

  1、享受人民助學金的范圍享受人民助學金的范圍是指國家舉辦的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高中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等享受社會優(yōu)撫待遇家庭的學生。

  2、享受人民助學金的條件享受人民助學金的條件是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鄉(xiāng)低保家庭,并適當放寬至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略好于上述情況的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等享受社會優(yōu)撫待遇家庭的學生。其放寬范圍由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qū)實際經濟發(fā)展情況和居住地區(qū)生活水平確定具體條件。

  二、人民助學金標準

  人民助學金標準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甲等人民助學金標準:國家舉辦的普通高中學生每人每月100元。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鄉(xiāng)低保家庭學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學金,并免交學費。享受甲等人民助學金的寄宿學生免收住宿費。

  乙等人民助學金標準:國家舉辦的普通高中學生每人每月60元。家庭經濟情況略高于享受甲等人民助學金范圍的學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學金。享受乙等人民助學金的學生,區(qū)縣可視情況減或免部分學費、寄宿學生的住宿費。

  人民助學金每年按10個月計發(fā)。無經濟來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兒,寒暑假照發(fā)。人民助學金發(fā)放到學生個人。

  三、人民助學金預算安排

  人民助學金所需經費由市、區(qū)縣兩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2005年和2006學年度,市級全額負擔甲等人民助學金、享受甲等人民助學金學生的學費;從2007學年度起,市、區(qū)縣兩級財政各負擔50%,視區(qū)縣財力狀況,逐步過渡到區(qū)縣全額負擔。

  區(qū)縣財政按實際需求和財力情況,在當年教育事業(yè)費預算中安排乙等人民助學金經費、享受乙等人民助學金學生減免的學費、享受甲、乙等人民助學金寄宿學生減免的住宿費等各項經費。

  四、人民助學金申報、審批程序及相關手續(xù)

  人民助學金由符合享受人民助學金條件的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領取《人民助學金申請表》,學生家長應如實填寫。申請享受甲等助學金的學生應提交由民政部門發(fā)放的低保證明以備學校復核;申請享受乙等助學金的學生的申請表由家庭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簽署審核意見后交回學校,予以公示。學校按照區(qū)縣制定的發(fā)放辦法,審批后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并按月向學生發(fā)放。

  五、其他部門所辦學校的人民助學金政策參照此辦法執(zhí)行。所需經費由原渠道解決。

  六、此辦法自二00五年九月起執(zhí)行,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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