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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5號

頒布時間:2006-01-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已經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議、提案的交辦

  第三章 建議、提案的辦理

  第四章 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及時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以下簡稱政協(xié))委員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各區(qū)、縣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xié)委員提案,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辦理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

  本辦法所稱政協(xié)委員提案,是指全國政協(xié)委員、市政協(xié)委員向本級政協(xié)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以下簡稱提案)。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在市長領導下,由常務副市長分管,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催辦。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區(qū)、縣人民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辦公室主任分管,并指定部門或者工作人員具體負責。

  第四條 承辦建議、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區(qū)、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度,嚴格處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辦理,并負責按期答復。

  第二章 建議、提案的交辦

  第五條 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xié)委員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提出交辦意見,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后,交承辦單位辦理。

  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xié)委員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交承辦單位辦理;對重大、疑難、復雜的建議、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交辦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后,交承辦單位辦理。

  建議、提案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或者分辦單位。

  第六條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后,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說明情況,經同意后退回。承辦單位不得滯留或者自行轉辦。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對承辦單位退回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另行交辦。

  第三章 建議、提案的辦理

  第七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應當注重辦理質量,具有針對性,講求實效。

  承辦單位對應該解決而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應當盡快解決;對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第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并予以書面答復;對問題復雜在三個月內辦結有困難的,應當書面報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商有關部門同意后,在三個月內先向代表、委員做出階段性書面答復,并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完畢,同時予以書面答復。

  第九條 承辦單位在收到建議、提案后,應當確定具體承辦責任人員。建議、提案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辦理;確有必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直接研究、協(xié)調辦理。

  第十條 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負責與會辦單位協(xié)商,提出辦理意見;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并在收到建議、提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交會辦意見;主辦單位綜合各會辦單位的意見后,提出辦理意見答復代表、委員,并將書面答復抄送會辦單位;必要時,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共同聽取代表、委員的意見,聯(lián)名書面答復。

  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分辦單位應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動做好協(xié)調工作,分別答復代表、委員。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提案過程中,應當及時同代表、委員聯(lián)系,認真聽取代表、委員的意見。需要與代表、委員當面溝通時,承辦單位應當派相關負責人參加。

  代表、委員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可以只征求領銜代表、第一提案者的意見。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的書面答復,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格式,由承辦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發(fā),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答復建議、提案辦理情況時,只負責答復代表、委員本人。

  第十四條 代表、委員要求為本人和當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處理對象有可能對代表、委員和當事人的安全構成威脅的,承辦單位應當為代表、委員和當事人保密。

  第十五條 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xié)委員提案的書面答復,由承辦單位在征求代表、委員意見,并在取得代表、委員同意或者理解后,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答復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復代表、委員,并抄報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提案委員會。

  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xié)委員提案,應當在征詢代表、委員的意見后,做出書面答復,但代表、委員不要求征求意見即可答復的除外。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xié)委員提案的書面答復,由承辦單位送達代表或者領銜代表、委員或者第一提案者,并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同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lián)絡部門、市政協(xié)提案委員會。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承諾代表、委員在期限內解決的問題,應當認真組織實施,解決后再次答復代表、委員;因情況變化未能解決的,應當形成書面報告,經主管負責人審核簽發(fā)后向代表、委員通報情況,說明原因,并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同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lián)絡部門、市政協(xié)提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建議、提案的原件、復文稿件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存檔。

  第四章 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通報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代表、委員對辦理結果不同意,需要再次辦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完畢,并答復代表、委員。

  第二十條 對辦理建議、提案敷衍塞責,超出辦理時限,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單位及個人,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區(qū)、縣人民政府辦理本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xié)委員提案的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1989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發(fā)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委員提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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