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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的決定(2006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

頒布時間:2006-04-11 13:50:14.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歧山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的決定

  現(xiàn)決定對《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shù)脚焦ぷ鲉挝唬o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并對《生育服務證》統(tǒng)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

  “男方為本市戶籍,女方為非本市戶籍,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在本市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p>

  二、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育齡婦女”改為“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當事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號令發(fā)布,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1號令修改的《北京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修正后,重新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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