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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處罰規(guī)定及罰款的種類

2009-10-19 11:8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規(guī)定的罰款與后來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相悖,因此國稅發(fā)[2004]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重新界定了應予罰款的種類及處罰規(guī)定: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guī)定,即按未申報處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罰款。

  2、已貼花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即偷稅,因為此種行為顯系故意。

  3、偽造印花稅票的,按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處罰。即按照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偽造稅務登記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個人理解即是視其主觀故意與否及造成的后果按偷稅或不申報納稅處理。

  所述過多,其實總括之,即適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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