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銀行承兌匯票是否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jù);3.營業(yè)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根據(jù)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shù)?a href="http://galtzs.cn/shuishou/" target="_blank" class="bule">稅務機關鑒別。
銀行承兌匯票不是借款合同,二者性質不同,不應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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