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處置損益。
本項目依據附表一填寫,填寫附表一時,要把握兩個重點:
一是要正確確認可變現(xiàn)價值或交易價格。由于清算結束后,清算企業(yè)將不存在任何資產,應確認全部清算財產的處置損益。因此,資產真正變賣的應填寫交易價格,作為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的應填寫可變現(xiàn)價值。
二是應正確確認資產的計稅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y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自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金額,資產的計稅基礎不一定等于賬面價值,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反映其賬面價值,而其計稅基礎卻保持不變,即按取得時實際支付的歷史成本確定。
(二)負債清償損益。
本項目依據附表二填寫。所謂“負債清償損益”,即在償還負債時,實際支付金額小于負債計稅基礎的金額,也就是稅法上所說的確實無法償還的債務。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予抵扣的金額。一般情況下,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
(三)其他所得或支出。
本項目主要包括無法收回的債權損失、清算前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在稅前扣除的待攤費用或已在稅前扣除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支出等,其中無法收回的債權損失,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計算扣除。
(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本項目填寫金額應包括清算當年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發(fā)生的虧損額,并且彌補的年限應從當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計允許彌補5年發(fā)生的虧損。
(五)減(免)企業(yè)所得稅額。
如前所述,本項目只能填寫尚未抵免完的“購置國產設備”或“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節(jié)能節(jié)水”專用設備按稅法規(guī)定應享受的抵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