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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的基本特征

2009-11-6 14:7  【 】【打印】【我要糾錯

  (1)主體資格的特定性。

  在稅務代理法律關系中,代理行為發(fā)生的主體資格是特定的,作為代理人的一方必須是經(jīng)批準具有稅務代理執(zhí)業(yè)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不能從事稅務代理業(yè)務。作為被代理人的一方必須是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2)法律約束性。

  稅務代理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事務委托或勞務提供,而是負有法律責任的契約行為,稅務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通過代理協(xié)議而建立起來的,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過程中,必須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行使代理權限,且其行為受稅法及有關法律的約束。

 。3)內(nèi)容確定性。

  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業(yè)務范圍,由國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的形式確定,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guī)定的內(nèi)容從事代理活動。除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委托其代理外,稅務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4)稅務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

  稅務代理是一項民事活動,稅務代理關系的建立并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在代理活動中產(chǎn)生的稅收法律責任,無論出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還是出自代理人的原因,其法律后果承擔者直接歸屬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關系而轉移征納關系,即轉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但是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并不意味著稅務代理人在代理過程中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不負責任,不承擔任何代理過錯。若因代理人工作過失而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必要的損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

 。5)有償服務性。

  稅務代理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服務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稅務代理業(yè)是智能性的科技與勞動相結合的中介服務業(yè)務,它以服務為宗旨,以社會效益為目的,在獲取一定報酬的前提下,既服務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又間接地服務于稅務機關。

 

責任編輯: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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