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會計上對于售后回購過程中,售價與回購價之間的差,是按月計入財務費用的,那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是不是應該調增這部分呀?
【解答】
售后回購,是指銷貨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又將其售出的商品購買回來的一種交易方式!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guī)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稅收上將售后回購分解為銷售和購買兩項行為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yè)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10號)就視同銷售收入的審核中規(guī)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是否分解為銷售、購入處理。本文以“售后回購交易不滿足銷售商品確認條件”方式為例,說明企業(yè)發(fā)生售后回購業(yè)務在稅收和會計上如何處理。
【例】某房地產公司2007年1月將一棟已開發(fā)的辦公樓銷售給某銀行,售價為500萬元,款項已經存入銀行,該辦公樓的建筑成本為450萬元。合同規(guī)定,2010年1月,房地產公司將該辦公樓重新購回,回購價為560萬元。從財務會計的角度看,這項交易實質上是房地產公司將房產做抵押,向某銀行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年,應支付利息60萬元,其所售房產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留在該房地產公司,該房地產公司對售出的辦公樓仍可以實施控制,這說明此項銷售沒有完成,不能確認收入。因此,房地產公司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1)銷售辦公樓時,借記“銀行存款”500萬元,貸記“應付賬款――某銀行”500萬元。此項業(yè)務中,房地產公司在銷售房屋時,因發(fā)生房產轉讓行為,應按規(guī)定的稅率繳納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其計算結果為:應繳營業(yè)稅250000元(5000000×5%);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7500元(250000×7%);應繳教育費附加7500元(250000×3%)。假設以3%比例繳納土地增值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5萬元(5000000×3%)。上述合計稅費425000元,因此,會計賬務處理中,還要借記“固定資產――辦公樓”425000元,貸記“應交稅費――營業(yè)稅金及附加”425000元。
。2)2007年~2009年每年年末預計利息費用20萬元時,借記“財務費用”20萬元,貸記“應付賬款――某銀行”20萬元。
。3)2010年1月房地產公司回購辦公樓時,借記“應付賬款――某銀行”56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560萬元。
上述售后回購交易中,企業(yè)所得稅上如何進行處理呢?在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時,應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調整:
一是所得稅的計算中,應分解為銷售和購置兩項行為進行處理,即在2007年納稅申報時,調增視同銷售收入500萬元,銷售成本450萬元,營業(yè)稅金及附加425000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5000元。此調增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計上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是調整2007年~2009年的財務費用。因房地產公司銷售房產后,其購進價格與售價的價差尚未體現,稅收上不確認尚未發(fā)生的20萬元財務費用,每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三年合計60萬元。此調增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計上可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是調整購入房產的計稅成本。2010年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回購房產時,由于購進價值為560萬元,因此稅收上確認該項房產的計稅成本為560萬元。而此時會計上因未結轉銷售,會計成本為492.5萬元。兩者差異為67.5萬元,與前面累計調增額相等,隨著差異的折舊攤銷,會計上應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