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程序
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chǎn)、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nèi),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15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具有一般納稅人、出口企業(yè)、福利企業(yè)等相關資格的納稅人申請注銷登記的,先辦理相應資格的取消手續(xù)。
(2)資料
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登記,應填制《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jié)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3)業(yè)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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