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被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有關商品和貨物已被依法查封,F已獲批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請問,我公司應如何辦理相關事宜?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對稅務機關又有什么要求和規(guī)范?
【解答】
新的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送達《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通知書》,告知其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間、內容和依據,并通知其在限定時間內辦理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有關事宜:
。ㄒ唬┎扇鼋Y存款措施的,應當向凍結存款的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解除凍結。
。ǘ┎扇〔榉馍唐、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
(三)采取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并收回《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專用收據》。
稅收保全措施涉及協(xié)助執(zhí)行單位的,應當向協(xié)助執(zhí)行單位送達《稅務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通知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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