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A公司2009年1月份銷售產品100萬元(不含稅)給B公司,雙方簽訂購銷合同,合同金額為100萬元。由于部分產品質量不合格,在1月份退回部分產品價值10萬元(不含稅),A公司在1月份沖減10萬元銷售收入,請問,A公司是按100萬元繳納印花稅還是按90萬元繳納印花稅?如果產品是在2月份退回,A公司是否還是按100萬元繳納印花稅呢?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88)國稅地字025號)規(guī)定: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fā)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根據上述規(guī)定,合同是在簽訂時按合同所載的金額計稅貼花。簽訂合同時的合同金額與最終合同執(zhí)行時的執(zhí)行金額不一致,執(zhí)行金額可能高于合同金額也可能低于合同金額,那么簽訂合同時粘貼的印花,按上述規(guī)定不需要調整,但根據《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如果已貼花的憑證進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