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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條件

2010-9-14 13:40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一般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這兩種稅的具體征收范圍及其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對其稅目、稅率(單位稅額)均已明確。強調要具備這一條件,主要是考慮我國退稅以征稅為前提這一基本原則,因此,我們講退稅,只能是對已征稅的出口貨物退還其已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稅的出口貨物則不能退還上述“兩稅”。否則,所退稅款就沒有來源。免稅也只能是對應稅的貨物免稅,不屬于應稅的貨物,則不存在免稅問題。那種把出口貨物退(免)稅視同出口補貼,要求對所有出口貨物都予以退(免)稅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所謂報關離境,即出口,就是貨物輸出海關,這是區(qū)別貨物是否應退(免)稅的主要標準之一。凡是報關不離境的貨物,不論出口企業(yè)以外匯結算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企業(yè)在財務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處理,均不能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F(xiàn)行外貿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出口商品銷售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jù)或鐵路聯(lián)運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貨物的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空運單并向銀行辦理交單后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xiàn)。出口貨物銷售價格一律以離岸價(FOB)折算人民幣入賬。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才能辦理退稅,這是因為:目前,我國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規(guī)定只能適用于貿易性質的出口貨物,非貿易性質的出口貨物,如:向國外捐贈;不作對外銷售而在國外展出的樣品貨物;個人在國內購買、國家又允許自帶離境的已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等是不予退(免)稅的。

  4、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將出口退稅與出口收匯核銷掛鉤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業(yè)高報出口價格騙取退稅,有助于提高出口收匯率,有助于強化出口收匯核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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