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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災產(chǎn)品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010-9-16 13:48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我公司在今年的西南干旱中捐贈產(chǎn)品,是否需要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

  “賑災產(chǎn)品”屬于無償贈送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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