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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

2011-3-18 10:45 正保會計網(wǎng)!  】【打印】【我要糾錯

  預收款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交貨的銷售方式。

  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才將商品交付購貨方,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因此,企業(yè)通常應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預收賬款)。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xié)議,采用分期預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該批商品實際成本為1 400 000元。協(xié)議約定,該批商品銷售價格為2 000 000元;乙公司應在協(xié)議簽訂時預付60%的貨款(按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計算),剩余貸款于2個月后支付。假定甲公司在收到剩余貨款時,銷售該批商品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增值稅額為340 0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60%的貨款

  借:銀行存款            1 200 000

   貸:預收賬款——乙公司       1 200 000

 。2)收到剩余貨款,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借:預收賬款——乙公司        1 200 000

    銀行存款             1 140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銷售××商品    2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0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銷售××商品    1 400 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1 4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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