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舊準則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在新準則中歸類到“周轉材料”科目核算。在指南關于“周轉材料”的解釋規(guī)定:
1.本科目核算企業(yè)周轉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包括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業(yè)(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等。企業(yè)的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單獨設置“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2.本科目可按周轉材料的種類,分別“在庫”、“在用”和“攤銷”進行明細核算。
此外,指南規(guī)定企業(yè)購入、自制、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的周轉材料等,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而周轉材料的攤銷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和其他攤銷方法。至于其他攤銷法具體包括哪些方法沒有說明。我們認為,其他攤銷方法應該和原來一樣包括分期攤銷和五五攤銷。
此外,由于指南僅對總賬科目作了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對于明細賬設置并沒有統(tǒng)一要求,因此,我們認為,為了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及會計核算的方便,對于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核算可以通過“周轉材料——包裝物(出租/出借)進行。具體攤銷時:
借:銷售費用、其他業(yè)務成本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攤銷)
而對于原準則中的低值易耗品則可以完全按新準則指南的規(guī)定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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