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必須記載的事項:
。1)表明“信匯”或“電匯;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匯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匯入地點(diǎn)、匯入行名稱;
。7)匯出地點(diǎn)、匯出行名稱;
(8)委托日期;
(9)匯款人簽章。
匯兌憑證上欠缺上列記載事項之一的,銀行不予受理。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帳號,欠缺記載的,銀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須是匯款人向匯出銀行提交匯兌憑證的當(dāng)日,匯兌憑證的金額、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項的更改必須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單位匯款人在匯兌憑證上的簽章必須是該單位預(yù)留銀行的簽章。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款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jù),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zhuǎn)入收款人帳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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