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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中征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012-7-16 16:48 正保會計網!  】【打印】【我要糾錯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第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計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計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機關在檢查上述納稅資料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yè)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也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年度的賬簿、憑證、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出檢查,但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歸還。

  第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第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第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第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第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tǒng)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明顯的轉移,隱匿其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跡象的,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zhí)行措施。此項規(guī)定是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新增內容。賦予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zhí)行措施的權力,有利于加強稅收征管,提高稅務檢查的效力。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上述稅務檢查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情況,有關部門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及證明材料。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但是,稅務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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