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yè)會計準則》對所得稅的核算規(guī)定發(fā)生了較大變化,筆者通過新舊準則對所得稅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比較,結合實務工作對新準則下所得稅的核算方法作一探討。
在進行有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時,舊準則允許企業(yè)在應付稅款法與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之間進行選擇。應付稅款法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等于當期應交的所得稅。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yè)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所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的核算基本相同,僅在出現(xiàn)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采用損益表債務法需按新稅率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調整,而遞延法下則無需調整。在新準則里只規(guī)定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應付稅款法、遞延法、損益表債務法將不再適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均建立在業(yè)主權益理論的基礎上,但前者基于資產負債表進行核算,而后者是基于損益表進行的,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兩種核算方法下應納稅所得額的核算是一樣的,均是根據(jù)稅法的規(guī)定計算得出,不同之處在于損益表債務法下遞延稅款賬戶是從收益、費用和損失核算的角度,包括了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上述項目時的全部時間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根據(jù)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額來確定的。
在損益表債務法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于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則是先按稅法規(guī)定對稅前會計利潤調整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根據(jù)資產負債表中顯示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費用的期初期末余額倒算出所得稅費用。具體公式為:
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一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一(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一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2007年12月25日,A公司購入一臺價值120000元不需要安裝的設備。該設備預計使用期限為2年,會計上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無殘值。稅法規(guī)定采用年數(shù)總和法計提折舊,也無殘值。A公司每年的利潤總額均為100 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假設所得稅稅率統(tǒng)一定為33%。
1.舊準則(收益表債務法)的處理。2008年,會計上計提折舊:120 000/2=60 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120 000 ×2/(1+2)=80 000元,差額20 000元為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2008年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33 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6 400
遞延稅款 6600
2009年,會計上計提折舊60 00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120 000×1/(1+2)=40 000元,20 000元為要轉回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2009年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 33 000
遞延稅款 6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9 600
2.新準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處理。2008年,會計計提折舊:120 000/2=60 000元,年底設備的賬面價值為:120000-60000=60000元;稅務計提折舊:120000×2/(1+2)=80 000元,年底設備計稅基礎為:120 000-80 000=40 000元。
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60 000- 40 000=20 000元,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20 000×33%=6 600元。2008年,應繳企業(yè)所得稅:(100 000+60 000—80 000)×33%=26 400元。
2008年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26 400
——遞延所得稅費用 6 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6 4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6 600
2009年,會計上計提折舊60 000元,年底設備的賬面價值為0元;稅務上計提折舊:120 000×1/(1+2)=40000元,年底設備的計稅基礎為0元。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0元。2009年底,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為0元,年初余額為6600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負債6600元。2009年,應繳企業(yè)所得稅:(100 000+60 000-40000)×33%=39 600元。
2009年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33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6 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9 600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觀為收益確定理論,即基本資產和負債的變動來計量收益,當資產的價值增加或是負債的價值減少時會產生收益。在資產負債表日,要逐項確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并將這些差異的未來納稅影響分為應納稅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為所得稅負債或資產。
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適用稅率發(fā)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shù)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更有利于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理解企業(yè)所得稅的經(jīng)濟價值,即可以反映出資產或負債帶來預期現(xiàn)金流量的稅后凈現(xiàn)金流量。
在我國的會計實踐中,大部分企業(yè)采用的是應付稅款法,僅有少數(shù)企業(yè)選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不同所得稅會計方法的選用使得企業(yè)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而且通過所得稅費用能夠獲取的會計信息也非常有限。新所得稅準則只規(guī)定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一種方式,這將有利于對企業(yè)稅務會計處理方法的規(guī)范,從而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