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各單位應按所交納的稅金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其中屬于一般納稅人的事業(yè)單位,其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等專欄。
2.單位一般在月份終了,計算出應交納的稅金(除一般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時,借記“銷售稅金”、“結余分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交納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有關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核算,詳見“材料”科目說明。有關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核算,詳見“經(jīng)營收入”科目說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為多交的稅金,貸方余額為應交未交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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