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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回購金融資產(chǎn)款的賬務處理

2010-11-12 9:24 互聯(lián)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金融)按照回購協(xié)議先賣出再按固定價格買入的票據(jù)、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chǎn)所融入的資金。

  二、本科目可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chǎn)的類別和融資方進行明細核算。

  三、賣出回購金融資產(chǎn)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ㄒ唬┢髽I(yè)根據(jù)回購協(xié)議賣出票據(jù)、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chǎn),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資產(chǎn)負債表日,按照計算確定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chǎn)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三)回購日,按其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應付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到期的賣出回購金融資產(chǎn)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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