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有個問題想咨詢一下,2009年處置以前年度的固定資產(chǎn),都需要繳納增值稅嗎?(以前是處置收入不超過原值的需要繳納),如果是其具體的賬務處理怎么做?麻煩給解答一下,謝謝。
【解答】
《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ǘ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ㄈ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已經(jīng)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chǎn)。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處置以前年度的固定資產(chǎn),都需要繳納增值稅:一是簡易征收,二是適用稅率征收。因山東地區(qū)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僅適用簡易征收辦法。
比如,處置資產(chǎn)實收金額104元,計稅銷售額100(104/1.04)元,應納稅額2(100×0.04/2)元。納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4
貸:固定資產(chǎn)清理 104
借:固定資產(chǎn)清理 2
貸:應交稅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