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用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chǎn)。
比如某企業(yè)有一部大客車(非消費稅應稅車輛),既用于企業(yè)運輸貨物,又用于運輸員工上下班,則購進的客車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這里為什么只提到固定資產(chǎn)而未提到存貨、低值易耗品呢?原因無非有二,其一是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較大,如果混用不予抵扣,將加大企業(yè)實際稅負,其二是而存貨數(shù)量巨大,如果混用也可以扣除,稅務機關沒有精力去逐個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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