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屬于以貨易貨行為,但如果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chǎn)公允價的25%,則不能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而應按銷售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在實際工作中,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1、一般商品以舊換新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yè)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例】某百貨大樓銷售A牌電視機零售價3510元/臺(含增值稅),若顧客交還同品牌舊電視機作價1000元,交差價2510元就可換回全新電視機。當月采用此種方式銷售A牌電視機100臺,增值稅稅率17%,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51000
庫存商品—舊電視機 1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A牌電視機 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收回的舊電視機不能計算進項稅額。因為該商店不是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的收購單位。也不應以實際收到價款251000元作為零售價格入賬,因為那樣就會少記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款。
【例】某企業(yè)銷售自行車含稅價234元/輛,若購貨者交還同型號舊自行車均作價50元/輛,交差價184元即可購買新自行車。2003年11月,企業(yè)采用這種方式銷售自行車100輛。請問:對上述業(yè)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00輛自行車含稅售價=100×200×1.17=23 400(元)
100輛舊車作價=100×50=5 000(元)
應補差價款=23400-5000=18 400(元)
借:銀行存款 18400
庫存商品——舊自行車 5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
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000元,以舊換新業(yè)務收入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21000元,實收9000元。
應繳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該例的應繳增值稅=(60000+9000)÷(1+3%)×3%=2010(元)
主營業(yè)務收入計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69000
庫存商品——舊金銀首飾 21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金銀首飾 8799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