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為什么要對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答】
一是1994年出臺股票轉讓所得免稅政策時,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實際上只有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稅政策。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場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劃分,只有限售流通股與非限售流通股之別,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將進入流通。這些限售股都不是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上取得的,卻與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一樣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待遇,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是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guī)定,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業(yè)轉讓限售股所得都應征收所得稅,個人轉讓限售股如不征稅,與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業(yè)轉讓限售股政策之間存在不平衡問題。
因此,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后的相關制度,更好地發(fā)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jié)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wěn)定發(fā)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2010年1月1日(含1日)以后只要是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都要按規(guī)定計算所得并依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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