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是本市一家集團企業(yè)的子公司,母公司為扶持我企業(yè)生產,特將部分生產設備劃歸我公司使用,相應的維護、修理費用由我公司負擔,請問:我單位是否可就這部分生產設備提取折舊?
【解答】
根據《公司法》,母、子公司是依公司之間的控制或從屬關系進行的劃分。然而就法律地位而言,母公司與子公司均為各自獨立的法人,各自以自已的名義獨立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在財產責任上,母公司和子公司各以其財產對各自的債務負責,互不連帶。歸你單位使用的這部分生產設備是否可提取折舊與你公司取得生產設備的計稅基礎有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規(guī)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偉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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