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2008年3月,余先生與他人合伙注冊了這家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初,由于沒有找到合適的經營場所,就暫時在余先生家中辦公,同時余先生也使用了公司的部分資產。請問公司經營過程中,將個人的私有財產用于公司經營,應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
公司將個人資產與公司經營用的資產混用,由于個人資產所有權不屬于公司所有,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guī)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準予扣除,而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則不得計算折舊額!镀髽I(yè)所得稅法》第十條也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因此,余先生雖然將個人的固定資產用于公司經營,卻不能在企業(yè)所得稅前計提折舊并進行扣除。同時,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維修保養(yǎng)等費用,也不能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
建議:余先生可以與其他股東商議以個人的固定資產向公司投資,或者以銷售固定資產的方式將個人資產轉為公司資產,也可以采取經營性租賃方式將個人資產轉為公司資產。這樣,在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司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都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扣除。
提醒: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要嚴格區(qū)分個人費用支出與企業(yè)費用支出、個人資產與企業(yè)資產。個人資產租賃或轉讓入公司資產后,個人不得無償使用這些資產,如果確需使用公司資產的,應嚴格按照要求簽訂租賃使用合同,并給付租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