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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退回的保證金應并入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2010-11-5 10:55 廈門國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生產企業(yè)在銷售貨物時收取經銷商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押金),用于保證經銷商在銷售貨物時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如果經銷商遭到投訴,此保證金就不再返還,若在保修期內沒有投訴信息則退還保證金給經銷商。那么生產企業(yè)收取的用于保證服務質量的保證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經營保證金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416號)規(guī)定,對收取經銷商未退還的經營保證金,屬于經銷商因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應當征收增值稅。對其已退還的經營保證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因此,企業(yè)收取的因經銷商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應并入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若經銷商未違約而退還的保證金,則不征收增值稅。

  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價外費用內:

 。ㄒ唬┦芡屑庸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ǘ┩瑫r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另外,若屬于價外費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普通發(fā)票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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