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銷售售價未超過原值的舊轎車,需要交納什么稅?
【答】按現(xiàn)行增值稅及有關稅法的規(guī)定,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不需要比較原值與售價,一律按售價計算繳納營業(yè)稅,小轎車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的貨物,屬于按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是一般納稅人,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如果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3%減半征收增值稅。
具體規(guī)定,可參考:《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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