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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研發(fā)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國稅發(fā)[2010]54號

頒布時間:2010-03-12 09:07:5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區(qū))國家稅務局 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9號)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市情況做以下補充,請一并執(zhí)行。

  對于目前尚不能納入退免稅申報審核系統審核的研發(fā)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其退稅額審批須納入審核系統管理;研發(fā)機構退稅申報資料仍按現行檔案管理辦法保存。

  研發(fā)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是一項新的工作,各局一定要高度重視,注意退稅申報審核中的問題并及時向市局反映。

2010年3月12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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