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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國稅發(fā)[2010]51號

頒布時間:2010-03-10 09:20:47.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區(qū))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18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依照執(zhí)行。

  一、直屬稅務分局應按照該文第十一條要求,對已經審批并取得免稅資格或已提出申請但未取得免稅資格的外國企業(yè)駐京代表機構進行納稅申報方式的清理和重新核準。

  二、直屬稅務分局要對應參加而未參加2008年度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外國企業(yè)駐京代表機構加大清理和征管力度,確保2009年度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順利進行。

  上述兩項工作應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局將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研究制定外國企業(yè)駐京代表機構具體操作管理規(guī)程。

2010年3月1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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