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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表殼及零件出口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1040號

頒布時間:2008-12-18 09:18:34.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省市來函來電,反映金表殼及零件的出口退稅問題。為加強對含金成份產(chǎn)品出口退(免)管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發(fā)生,經(jīng)研究,對金表殼及零件的出口退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業(yè)出口海關商品代碼為91111000的“黃金、鉑金或包黃金、鉑金制的表殼”及商品代碼為91119000的“黃金、鉑金表殼的零件”,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再退稅或抵扣,轉(zhuǎn)入成本處理。

  二、對200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間出口已申報退稅的金表殼及零件,出口企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對供貨企業(yè)的生產(chǎn)能力與內(nèi)外銷總量、貨物運輸方式、貨款收付金額、納稅情況等是否合理進行核查,對排除騙稅嫌疑的予以退(免)稅,如發(fā)現(xiàn)涉稅違法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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