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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匯發(fā)[2012]50號

頒布時間:2013-09-16 15:53:08.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哈爾濱、武漢、西安、沈陽、廣州、成都國家稅務局:

  為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于2012年6月27日聯合發(fā)布公告,宣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下發(fā)〈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匯傳〔1995〕13號)及其附件廢止。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9月5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文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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