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廳發(fā)[2009]115號
頒布時間:2009-09-16 15:33:59.000 發(fā)文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批準的《〈內(nèi)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jīng)貿(mào)關系的安排〉補充協(xié)議六》的規(guī)定,經(jīng)研究,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在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部分科目?,F(xiàn)將免試條件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只參加《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和《稅務代理實務》4個科目的考試。
二、根據(jù)《人事部辦公廳關于2002年上半年各專業(yè)資格考試相關問題的通知》(人辦發(fā)〔2001〕94號),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xù)的兩個考試年度內(nèi)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
請各地及時向社會公布本通知精神,嚴格審核報名條件,認真做好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各項有關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