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公積金發(fā)[2011]2號
頒布時間:2011-02-16 16:22:13.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各單位:
根據(jù)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fā)布的《關于調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京人社勞發(fā)[2010]300號)的規(guī)定,北京市2011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不低于1160元。根據(jù)2003年12月16日《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號令)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北京市2011年1月1日起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月不低于812元。
請各單位按照《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低于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工資扣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低于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的規(guī)定,核定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