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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
第五條
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yè)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該分支機構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因實物交割發(fā)生糾紛的,期貨交易所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六條
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
第七條
期貨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需要可以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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