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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期貨從業(yè)資格知識點《期貨法律法規(guī)》:交易經歷要求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11/05 10:48:4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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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條件一鍵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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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會員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單位客戶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金融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或者期貨交易經歷。

第十五條

投資者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應當包括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含)的金融期貨仿真交易成交記錄。一筆委托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仿真交易數(shù)據(jù),并根據(jù)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仿真交易經歷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投資者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3年內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含)的成交記錄。

為幫助參加2015年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了以上期貨從業(yè)資格考試《期貨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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