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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稅政策出臺后,2O19年1月發(fā)20l8年年終獎計算方法是否與2Ol8年1月發(fā)2017年年終獎相同?

84785012| 提問時間:2019 01/28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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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初級會計師
學員你好, 有一些差別的。 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2017年度還要考慮2017年12月當月工資是否達到3500元。計算方法一致。
2019 01/28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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