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賒銷方式下,3月有簽合同并約定了收款日期,也發(fā)貨了,但是4月才開票,是16還是13

84785037| 提問時間:2019 03/29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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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律師
你好,在賒銷情況下是以貨物發(fā)出作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來確認銷售收入。所以您四月份開具發(fā)票,仍然應當按照16%的稅率進行開具。 為您提供解答,祝學習愉快
2019 03/29 13:22
84785037
2019 03/29 13:26
但是稅法不是規(guī)定,有合同,按收款日。無合同,按發(fā)貨當天
84785037
2019 03/29 13:27
我現在有合同也發(fā)貨,哪個優(yōu)先
84785037
2019 03/29 13:28
或者是不是無論怎樣,只要發(fā)貨,就算對嗎
沈家本老師
2019 03/29 14:06
您好,如果您即使有合同也是發(fā)貨的,那么應當以合同為優(yōu)先,按照合同日期作為收入確認日期。 為您提供解答,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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