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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銷售委托代銷商品,借:銀行存款,貸:委托代銷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蛘呖梢越瑁恒y行存款,貸:應付賬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嗎?或者可以借:銀行存款,貸:委托代銷商品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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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我舉個例子來看一下:
2018年6月1日,大寶公司委托小寶公司銷售“酷畢”耳機 1000個,耳機已經(jīng)發(fā)出,每個成本為 70 元。合同約定小寶公司應按每個100元對外銷售,大寶公司按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的10%向小寶公司支付手續(xù)費。除非這些耳機在小寶公司存放期間內由于小寶公司的責任發(fā)生毀損或丟失,否則在 “酷畢” 耳機對外銷售之前,小寶公司沒有義務向大寶公司支付貨款。小寶公司不承擔包銷責任,沒有售出的“酷畢” 耳機須全部退回給大寶公司。當月末,小寶公司對外實際銷售10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000 元,增值稅稅額為16000元,款項已經(jīng)收到后,小寶公司立即向大寶公司開具代銷清單并支付貨款。大寶公司收到小寶公司開具的代銷清單時,向小寶公司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考慮其他因素。
分析:上述案例中,大寶公司將 “酷畢” 耳機發(fā)送至小寶公司后,小寶公司雖然已經(jīng)實物占有“酷畢” 耳機,但是僅是接受大寶公司的委托銷售“酷畢” 耳機,并根據(jù)實際銷售的數(shù)量賺取一定比例的手續(xù)費。大寶公司有權要求收回未銷售的“酷畢” 耳機,小寶公司也不能主導這些耳機的銷售價格,可以判斷出小寶公司沒有取得這些耳機的控制權。
因此,大寶公司將 “酷畢” 耳機發(fā)送至小寶公司時,不應確認收入,而應當在小寶公司將“酷畢” 耳機銷售給最終客戶時確認收入。小寶公司在此業(yè)務中屬于代理人,應該按獲取的手續(xù)費確認收入。
1、大寶公司的賬務處理參考如下:
(1) 發(fā)出耳機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小寶公司 70000
貸:庫存商品——“酷畢” 耳機 70000
(2)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小寶公司 116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銷售 “酷畢” 耳機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0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銷售 “酷畢” 耳機 70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小寶公司 70000
借:銷售費用——代銷手續(xù)費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0
貸:應收賬款——小寶公司 10600
(3) 收到小寶公司支付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5400
貸:應收賬款——小寶公司 105400
2、小寶公司的賬務處理參考如下:
(1) 收到耳機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大寶公司 10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大寶公司 100000
(2) 對實現(xiàn)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6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大寶公司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000
(3) 收到大寶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大寶公司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6000
貸:應付賬款——大寶公司 116000
(4) 支付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xù)費時
借:應付賬款——大寶公司 116000
貸:銀行存款 105400
其他業(yè)務收入——代銷手續(xù)費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0
2019 04/02 09:58
84785017
2019 04/02 10:22
嗯,我的問題就是,在這個案例中,受托方小寶有兩種做法,
(2) 對實現(xiàn)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6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大寶公司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000
在這里,貸方的受托代銷商品可以換成受托代銷商品款嗎?
莊老師
2019 04/02 10:27
你好,可以的,就一個字差別
84785017
2019 04/02 10:54
可是二者的意思不一樣,委托代銷商品是商品,資產(chǎn)類科目,委托代銷商品款是負債類科目。
莊老師
2019 04/02 11:29
你好,這里應是受托代銷商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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