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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2018年6月1日在甲公司上班,9月1日與甲公司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2018年11月1日又與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甲公司發(fā)現(xiàn)后讓其解除與乙公司的合同,遭到張某拒絕,甲公司支付補(bǔ)償后隨時通知張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正確?

84785001| 提問時間:2019 05/15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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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jì)師,高級會計(jì)師
同學(xué)。甲公司的處理是正確的
2019 05/1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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