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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代建行為有什么確認準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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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營改增之前,國稅函〔1998〕554號對“代建”行為的規(guī)定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簡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并辦理施工手續(xù)后根據其他單位〔以下簡稱乙方〕的要求進行施工,并按施工進度向乙方預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辦理產權轉移等手續(xù)。甲方的上述行為屬于銷售不動產,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yè)稅;如甲方自備施工力量修建該房屋,還應對甲方的自建行為,按‘建筑業(yè)’稅目征收營業(yè)稅?!?營改增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代建”房屋的行為,若只自備施工力量修建房屋不替乙方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的,應按照建筑業(yè)稅目征收增值稅;若自備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時替乙方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的,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增值稅。
2019 07/22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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