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2月份購進一批原材料,用于生產(chǎn)免征增值稅貨物A和應(yīng)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貨物B,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8600元,增值稅1376元。當(dāng)月銷售A貨物取得銷售收入9300元,銷售B貨物取得含稅銷售收入14040元,已知增值稅稅率為16%,則甲企業(yè)2019年2月份應(yīng)繳納的增值稅為( ?。┰?。 A.2982.66 B.1158.43 C.1804.26 D.87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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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 你好,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dāng)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dāng)月免稅項目銷售額÷當(dāng)月全部銷售額合計。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376×[9300/(9300+14040÷1.16)]=597.88(元);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1376-597.88=778.12(元)。甲企業(yè)2015年2月份應(yīng)繳納增值稅=14040÷1.16×16%-778.12=1158.43(元)。
2019 08/0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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