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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問生活性服務(wù)業(yè)加計抵減15%進項稅,是在10月申報9月增值稅的時候就可以用嗎?還是11月申報10月增值稅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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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0日前設(shè)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11月申報10月增值稅才能用
2019 10/1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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