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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 提示付款、請求付款、付款期限老師能詳細說一下嗎

84785015| 提問時間:2020 04/13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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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內可以向銀行提示付款,過期作廢。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出票日起的1個月。商業(yè)匯票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匯票到期后一個月。
2020 04/13 07:56
樸老師
2020 04/13 08:00
1、見票即付的票據(銀行匯票、本票、支票)無需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其1個月內提示承兌; 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票據持有人向銀行提交并要求銀行付款的行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票據主要分為支票、匯票、以及本票。 一、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內可以向銀行提示付款,過期作廢。 二、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出票日起的1個月。 三、商業(yè)匯票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為匯票到期后一個月 四、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書轉讓,匯票有一些限制,具體如下: 1、法定禁止背書(從行為的法律形式考慮) (1)匯票已經被拒絕承兌; (2)匯票已經被拒絕付款;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據權利中的付款請求權已經喪失的. 2、任意禁止背書(從行為的法律后果考慮) (1)“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3、質權人取得的匯票(質押背書) (1)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的關系。因此,質權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不得將其轉讓。 (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3)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 4、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匯票(委托收款背書) (1)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未取得票據權利,因此不能轉讓。 (2)如果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前面兩種是從普通背書的形式考慮,后面兩種是不能轉讓的特殊背書,如果分細點,可以如下:1、已經被拒絕承兌的匯票2、已經被拒絕付款的的匯票3、后手取得的“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4、質權人取得的匯票5、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匯票。
84785015
2020 04/13 14:01
提示付款、請求付款、付款期限這三個您能給說下流程嗎?沒流程腦子好亂,記不住。
樸老師
2020 04/13 14:10
根據付款期限來請求付款的,提示付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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