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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市公司2019年1月1日所有者權(quán)益構(gòu)成情況如下:股本1 500萬元,資本公積100萬元,盈余公積300萬元,未分配利潤400萬元。2019年度實現(xiàn)利潤總額為200萬元,按10%和5%分別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假定不存在納稅調(diào)整事項及其他因素,甲上市公司2019年12月31日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為( )萬元。 可供投資者分配利潤=可供分配利潤-盈余公積,為什么又減一遍企業(yè)稅呢?企業(yè)稅不是已經(jīng)在算可分配利潤中減去了嗎

84784996| 提問時間:2020 05/1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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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wù)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上市公司全盤賬務(wù)核算及分析
你好,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為400+ 200*(1-25%)-200*(1-25%)*(10%+5%)=527.5
2020 05/17 11:53
84784996
2020 05/17 12:01
為什么要減2次企業(yè)稅呢
冉老師
2020 05/17 12:56
你好,一次啊,200是利潤總額是稅前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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