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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保險人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84784980| 提問時間:2020 05/2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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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蘇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會計師 ,稅務師
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支付首期保險費一般被認為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并且由于人身保險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較長,要求投保人按合同約定持續(xù)不斷地支付保險費,對投保人來說也會有一定困難。特別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zhì),投保人身險只是投保人的一種投資選擇,也應當允許投保人放棄這種投資方式。 所以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60日或保險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nèi)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即保險費支付與否,只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如果投保人不按約定支付保險費,最終結(jié)果只能導致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而不會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不能強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即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020 05/2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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