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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8年12月申請破產(chǎn)。法院受理后查明:在2018年9月,因甲公司無法清償欠乙公司100萬元的貨款,而甲公司董事長趙某卻有150萬元的出資未繳納,乙公司要求趙某承擔償還責任,趙某隨后確實代替甲公司償還給乙公司100萬元。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 A.就趙某對乙公司的支付行為,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B.趙某目前尚未繳納的出資額應為150萬元 C.管理人有義務要求趙某履行出資義務 D.趙某就其未履行的出資義務,可主張訴訟時效抗辯 趙某對乙公司支付100,可以撤銷,那么100是回到趙某手中了吧?為什么趙某未繳出資額是50了?

84784989| 提問時間:2020 06/13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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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破產(chǎn)申請受理6個月之前,債務人已經(jīng)符合破產(chǎn)原因的,管理人對債務人個別清償行為,可以主張撤銷,該案中,甲公司已經(jīng)不能償債,依然進行的個別清償行為,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所以選項A錯誤。汪某已經(jīng)以為公司償債方式出資了100萬,其尚未繳納出資是50萬。所以選項B錯誤。基于股東法定的出資補繳義務,管理人可以要求汪某履行出資義務。所以選項C正確。對股東的出資請求權(quán),不適用訴訟時效。 題目中已經(jīng)支付了100萬,所以剩余50萬。
2020 06/14 09:24
閻老師
2020 06/14 09:24
題目中并未說明已經(jīng)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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